5岁女童餐厅坠亡母亲担责3成 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

来源:中华国际 | 2026-04-11 00:00:00
关键词: 2026-04-11 09:33:09  北晚在线 孩子在餐厅就餐时因意外事故受伤或身亡,餐厅是否应担责、监护人是否也应担责?近日,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则相关的参考案例:李某、文某诉富顺县某中餐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。案情显示,2024年某日,文某邀请同学到富顺县某中餐厅二楼包间内用餐,文某携带其女儿李某甲(化名,当时5周岁)与儿子李某乙(化名,未满1周岁)一同前往。李某甲站在卡座沙发上背靠窗台玩耍时,不慎从该包间的木质推窗坠落到一楼大厅,随即被送往医院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事发后,该中餐厅向李某(李某甲之父)支付人民币300000元。李某、文某以某中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为由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:某中餐厅赔偿二原告女儿李某甲死亡的各项损失费用850913.80元。该中餐厅辩称:事发当天,文某独自一人携带两个小孩,本身就难以照料,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孩跌落,应负全部责任;某中餐厅在小孩坠落后及时呼叫救护车到医院治疗,已尽到救助义务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,仅愿意支付50000元以内的人道主义赔偿。经现场勘察,该包间位于餐厅二楼,距离一楼大厅地面高约6米,包间面积仅6平方米,包间居中陈设一张大餐桌,除进门外其余三面靠墙均设卡座沙发环绕餐桌。进门正对墙壁上有三扇木制推窗,卡座沙发靠背上沿距窗台高度约13cm,窗户上未安装防护栏。包间内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。2024年8月28日,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:一、某中餐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、文某各项损失439363.80元(扣除已支付的300000元后);二、驳回李某、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某中餐厅提起上诉。2024年11月20日,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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